1. 適用范圍;變更
本文(本“協議”)中的條款和條件適用于Infinite Electronics, Inc.(統稱為“我方”或“賣方”)向貴方或貴方代表的實體(“貴方”或“買方”)進行的對所有產品或服務(“產品”)的銷售。貴方在此向我方聲明,貴方可以合法地簽訂合同(例如,貴方不是未成年人),而且如果貴方為了貴方所效力的公司等實體訂立本協議,則貴方在此向我方聲明,貴方擁有使該實體接受約束的法定權利。除非賣方授權代理人另作書面同意,否則,對于買方采購訂單或任何其他文件中包含的與本文條款和條件不同或在其基礎上增加的任何條款和條件,我方一律反對并拒絕,而且其不對我方產生約束力。在貴方針對我方產品下單后,或接受與產品同時收到的相應裝箱單、提單和/或發票上所描述的產品的交付時,即表示貴方同意接受本條款和條件并受其約束。
我方可通過在此處發布本協議條款和條件的更新版本的方式,自行變更這些條款和條件;然而,其條件在于,在適用訂單的日期之前有效的本協議條款和條件仍然適用于該訂單及據其購買的產品。
2. 訂單的接受
a) 貴方對訂單確認電子郵件或其他訂單確認形式的接收,并不構成我方對貴方的訂單的接受或對銷售要約的確認。
b) 我方保留在未事前通知的情況下對任何物項的訂購數量進行削減以及/或者針對任何人拒絕提供服務的權利。
c) 所有訂單均經我方審核后接受。貴方同意,針對向我方提交的任何訂單,均提供完整準確的相關聯系信息。針對任何訂單,在對其進行接受之前,可能需要對信息進行驗證。
d) 對于預先入庫的成品,訂單的接受形式為對訂單的履行。網站庫存信息依據客戶訂單及生產計劃更新,部分時間可能存在延遲。對于下單后還需要處理的訂單(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材料采購、制造或測試),訂單的接受形式為對該訂單特有活動的履行。
3. 訂單的取消
a) 當賣方已完全或部分處理訂單后,買方不得取消訂單。
b) 之前未作為成品入庫的產品均為“不得取消”且“不得退款”( 不取消/不退款,簡稱為NC/NR)的產品。不取消/不退款產品包括電纜組件、特殊訂單、定制訂單、非標準產品訂單、非常規庫存產品、要求特殊采購的已排期訂單、或者發貨前需組裝或制造活動(不以完整狀態儲存)的產品訂單,以及特殊測試或產品修改等已購服務。
c) 如果訂單因故取消或撤回,在不限制因此等取消或撤回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救濟的基礎上,買方還應支付合理的取消費或補貨費,包括賣方屆時已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已做出的一切承諾。買方要求重新排期的請求由賣方自主決定是否接受。訂單在賣方向貨物承運人提交后不得重新排期。
4. 價格
a) 訂單按賣方接受訂單時的有效價格收費(以人民幣計)。
b) 價格將在賣方網站內明確給出或記載于賣方報價中。若未明確界定期間,則所報價格的適用期為三十(30)日。
c) 對于目錄產品,網站上有最新的目錄報價,作為訂單的價格參考。產品目錄中所含的價格僅供參考,最終價格以網站上公布的價格為準。
d) 對于非目錄產品和服務,所列價格基于當時費用。為了與此類費用的上漲或下跌相一致,價格會按照交付日的計算結果,在任何采購訂單的接受日之內或之后進行合理調整。
e) 價格可能不經通知而變動。
f) 價格均不含各種稅費;稅費包括:銷售稅、使用稅、消費稅、增值稅及政府機關收取的類似稅費、國際貨運費、貨運代理及經紀人費用、銀行費、領事費用、文件費和進口稅等。
5. 支付條款
a) 所有付款必須以人民幣付,如需要以美金結算,請先聯系我公司。
b) 接受微信支付(Wechat Pay)、支付寶(Alipay)、銀聯(UnionPay)或者電匯。 對于需要獲得信用認可進行賒賬的企業、學校、機構或賣方另行指定的其他組織,請致電400 928 1233進行咨詢。
c) 對于國際訂單,接受MasterCard、VISA、American Express信用卡。對于具有三家賣方認可的美國公司作為參考的公司,可設立交貨后滿30天內經開放信用帳戶付款的方式。預付電匯:貴方可將資金電匯至我方銀行,我們將就所需支付的總金額與貴方聯系,所述總金額中包括運費、關稅及其他稅費。
d) 訂單在被收到且貨款全額付清后才可能被接受。無論本協議中是否有相反規定,賣方可自行決定增添或減少支付方式。買方承認,賣方有權不時對買方的信譽進行重新評估。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當買方信譽下降時,賣方可在書面通知后三十(30)天內,修改雙方之間的付款條件。為了使賣方確定買方的信譽,買方應該應要求提供能夠證明買方信譽的財務數據。此類信息應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報告,資產負債表以及銀行記錄。
e) 如果買方違反其付款義務,在不影響任何法定的或根據衡平法可獲得的其他救濟的前提下,賣方可要求立即付款,并且按照賣方的選擇(1)暫停采購訂單所規定的所有進一步交付,或暫停對與買方或對買方關聯公司所簽訂的任何其他合同的任何進一步履行,在該情況下,不得在任何方面解除采購訂單所規定的買方對賣方的義務;(2)回收所有的收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師費用;(3)收回尚未付款的產品;(4)針對以往未付款項,每月收取1.5%的利息,但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利息百分比;以及(5)重新評估買方信譽,并變更任何當前支付條款。對于違約賬單,賣方價格的任何折扣(如有)均不再適用,賣方應為此類費用差值向買方開具賬單,而且買方應立即支付最終賬單。
6. 稅款和關稅
a) 除非買方提供賣方及相應課稅機關可接受的免稅證明,否則與所購產品相關的任何稅款(除基于賣方凈收入的稅款之外)均為買方責任。如果買方提供的免稅證明被認定為無效,則買方應向賣方支付所涉稅額以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罰款和利息。
b) 在可能的情況下,賣方將在向買方提供的賬單上將稅款列為單獨項目。
c) 在法律要求且適用的條件下,將針對產品成本及其運輸和處理征收銷售相關稅款。賣方不收取的任何與銷售相關的應征稅款均為買方責任。
d) 國際訂單可能在目的地國被課以各種稅款及關稅,所有此類均為買方責任。這包括銷售稅、使用稅、消費稅、增值稅及政府機關收取的類似稅費、國際貨運費、貨運代理及經紀人費用、銀行費、領事費用、文件費和進口稅。
7. 貨運成本
除非依照賣方慣例或促銷活動在報價或訂單確認內容中明確說明,否則貨運費和保險均由買方支付且列入賬單或收費憑證中。
8. 交付和所有權
a) 所有產品均自賣方處以FCA貨交承運人方式(按照《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發運。受制于賣方的中途停運權,產品交付至承運人即構成向買方的交付,所有權及滅失風險將轉移至買方。
b) 除非另有書面約定,否則所有產品均按照《2010 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于FCA裝運點的規定裝運。買方認可,賣方提供的交付日期僅具有預估性,賣方未能在所指日期交付的,無需為此承擔責任。
c) 除非買方明確指定,對承運人的選擇和交付路線將由賣方決定。
d) 賣方保留分批交付的權利。客戶無權因一批貨物的交付延遲而取消任何其他批次的貨物。在客戶要求日期之后三十(30)天內交付的產品均構成及時交付。交付數量與指定數量有出入的,并不因此免除客戶接受交付并就已交付產品付款的義務。
e) 交付應在周一至周五的正常營業時間內進行。交付的嘗試次數為一次。當需要重新安排交付時,任何由重新交付費和/或倉儲費導致的其他費用均向買方收取。賣方應盡合理的努力及時交貨,但是當超出賣方合理控制范圍的原因導致延誤時,賣方應免于對此延誤負責。任何聲明的具體交付日期均為估計日期。
f) 如果非因賣方過錯未能完成交付時,賣方可以指定合理的其他交貨地點。在此情況下,買方同意,首次交付嘗試之后所發生的所有倉儲和運輸費用均為買方責任,且應由賣方增添至銷售價格中。當存在買方應向賣方支付卻未支付的任何款項時,賣方可在任何時間扣留交付產品。除非采購訂單或買方代表授權的變更內容中已指明其他方式,否則賣方將通過交付的方式歸還產品。
g) 美國本土48州之外的交付適用于訂單報價中規定的修改條款和條件。
9. 有限質保
a) 賣方生產和/或貼牌的產品,在有做工或材料缺陷,或正常使用狀況下不能按產品數據表中描述的方式工作時,享受自發運之日起為期一(1)年的有限質保。在某些情況下,當合同、公司網站、產品目錄或用戶手冊中具有專門針對某些商品的書面質保說明時,質保期可超過一年。電池、充電器和附件電纜等配件和消耗品的質保期為四個月。
b) 賣方按照買方指示或按照賣方自身提供的技術規格生產的產品,僅在當正常使用狀況下有做工或材料缺陷時,享受自發運之日起為期一(1)年的有限質保。在某些情況下,當合同、公司網站、產品目錄或用戶手冊中具有專門針對某些商品的書面質保說明時,質保期可超過一年。電池、充電器和附件電纜等配件和消耗品的質保期為四個月。
c) 校準服務在有做工或材料缺陷,或正常使用狀況下不能按產品數據表中描述的方式工作時,享受自完成之日起為期一年的有限質保。
d) 本第9節規定的質保條款不適用于因下列情形發生的或與下列情形相關的任何缺陷、故障或損壞:(1)不當使用或不當或不充分的維護和保養;(2)賣方之外的任何一方實施的改動或修理;(3)將產品與任何其他技術、設備、硬件、軟件或其他材料相結合;(4)在不符合產品操作說明書的環境中使用該產品;(5)不正確的產品運輸,準備和存放;(6)不可抗力;或者(7)任何正常的磨損或正常的環境質損。
e) 由賣方在未作改動下分銷的產品僅享受相應制造商的質保。
f) 賣方按照自己的選擇自行決定對質保期內退貨的任何產品進行維修,更換或退款的權利,賣方為符合質保的產品所支付的維修、更換或退款費用為賣方違反本第9節質保條款時,賣方的唯一責任及買方的唯一救濟措施。
g) 本質保僅適用于原購買者,不可轉讓。
h) 本質保不包括貨運過程中發生的屬于貨運公司責任的損壞。
i) 買方承擔與任何質保要求相關的進入、拆卸、重新安裝以及運至賣方和運回買方的費用。當產品經查處于質保范圍內時,賣方將補償運至賣方的費用且承擔向買方返還維修后產品或發送更換產品的費用。
j) 對于賣方生產或貼牌的產品,根據本有限質保的任何修理或更換享受針對再次發生相同缺陷的質保,該項質保的質保期為自修理或更換產品發送之日起12個月及產品原保修期到期日當中的較遲者。
k) 本有限質保和救濟措施明確以如下各項為條件:(1) 買方全額支付購買價款;(2) 買方在發現或應該發現缺陷之時起十(10)天內,買方針對該缺陷,向賣方給出描述合理的書面通知;(3) 按照產品說明書對產品進行儲存、安裝、操作、使用和維護;(4) 對于買方在質保期內的產品操作和維護,存在適當的記錄;(5) 買方向賣方提供合理機會,以對產品和上述記錄進行檢查;(6) 不存在對產品所做的任何未授權修改或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去除或更改任何序列號或產品標識。
l) 本保證取代任何及所有其他保證,不論口頭的、書面的、明示的、默示的或法定的。特此否認任何有關適銷性、適合某項特定用途以及不侵權的默示保證。
10. 退貨
a) 買方希望退貨時,必須先從客戶服務代表處獲得退貨授權(RMA)編號。收到未經授權的退貨時,該退貨將不被接受。RMA編號必須打印于包裝外部,以便其接收和處理。發貨時必須預付運費。
b) 賣方將根據產品的有限質保和退貨情況自行確定合適的退貨補救措施,包括可能按購買價退款,作為后續采購的抵扣,更換,修理,原樣返還買方,同意報廢,以及退還運費。
c) 作為成品入庫的產品及錯誤訂購的產品必須在原訂單30天以內獲得退貨授權(RMA)編號。只有產品和包裝須原封退回且處于可銷售狀態時,這些產品才有資格獲得全額抵扣。對于任何未原封退回的產品,可能收取銷售價格25%以下的重新包裝/補貨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對于超出賬單日后30天的情況,或總價超出500.00美元的訂單,均不提供抵扣。所有運費均為客戶責任。
d) 除非經查存在缺陷,否則之前未作為成品入庫的產品不得退貨。這些產品包括電纜組件、特殊訂單、定制訂單、非標準產品訂單、或者發貨前需組裝或制造(不以完整狀態儲存)的產品。
e) 缺陷產品退貨時,必須在發貨前將退貨授權(RMA)編號標明于包裝之上。
f) 所有超出賬單日后30天的非賣方生產的分銷產品退貨必須直接由相應制造商根據其質保條款處理。
11. 訂單差錯
買方對于短缺、發貨內容錯誤或賬單差錯的主張必須在收貨后十(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對于未能收貨的主張必須在收到賬單后十(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未經賣方明確指示,不得退貨。買方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訂單號,并描述與該訂單相關的所有缺陷。
12. 責任限制;賠償
a) 在任何情況下,對于任何延遲、延遲未通知、使用性損失、安全漏洞或數據外泄、收入或利潤損失或數據丟失、召回費用、服務中斷、停產、檢測、安裝、替代或拆除費用,或者對于任何衍生損害、附帶損害、間接損害或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無論其是否因合同違約、侵權(包括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致,也無論其是否可預見,無論賣方是否已被告知可能發生此類損害,賣方均無需向買方或任何第三方負責。對于因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索賠,賣方的總括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買方為作為索賠標的物的產品所支付的購買價格。本第12節的免責聲明和限制條款,即使在任何有限救濟的主要目的未達成的情況下仍舊適用,而且其適用范圍為相應法律所允許的最大范圍。
b) 針對任何一方提起的(i)指稱因賣方遵守買方圖紙、規格、要求或指示而發或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的任何權利主張、起訴、訴訟程序或訴訟,或(ii)由賣方所供但已并入買方產品中的產品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權利主張、起訴、訴訟程序或訴訟,買方應為賣方抗辯,賠償賣方并確保賣方免受由任何權利主張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費用、責任、損害賠償、罰款、審判或花銷(包括合理的律師費)。
13. 出口合規
a) 產品受美國政府或其它相應管轄或官方機構控制且僅允許出口至最終目的國并由賬單中界定的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使用。在未事先獲得美國政府準許或未由美國相應法規另行允許的情況下,不得將此類物品以其原本形式或并入其他物品后的形式轉賣,轉讓或以其它方式讓與獲得準許的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之外的任何其他國家或任何其他個人。買方同意遵守美國或歐盟的一切相應出口管制法律、限制性規定和法規,且不得向任何被禁運的國家或地區(包括但不限于古巴、烏克蘭的克里米亞地區、伊朗、北朝鮮、蘇丹和敘利亞)或向美國、歐盟或其它國家的任何此類法律法規中提及的任何被拒絕、阻止或指定的個人或實體出口任何產品,或為再出口目的而轉讓任何產品。買方陳述和保證,其并不在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 和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 所界定的被拒絕人員、特別指定國民或被排除人員名單上,亦不在任何其他美國禁止人員的名單上;其非由任何該等名單上的任何主體所擁有或受其控制,亦未被美國或其他法律禁止采購被協議下的產品或服務,而且當其身份與上述的變化相關時應立即通知賣方。買方應自行負責取得任何可能被要求的出口、再出口或進口許可。買方還同意,其對此等產品的使用不得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包括導彈、核武器、化學武器或生物武器)的擴散有關。
b) 對于頒發許可證或批準的政府機構或其它官方機構做出的延誤或拒絕,以及其所做出的中止或撤銷,以及出口分類的變更,賣方概不承擔責任。買方必須提供出口許可證申領所需的信息(包括最終用戶信息)和/或供賣方判斷是否需要申領許可證或獲取其它類型許可所需的信息。
c) 對于所有定制訂單,針對買方向賣方提供的與訂單相關的所有買方財產和信息(包括買方圖紙),買方還應向賣方提供出口分類信息。出口分類信息包括相應出口管制分類,原產國,以及協調關稅代碼(僅針對硬件)。對于此類定制訂單,針對賣方具有設計權限的產品和/或信息,賣方將向買方提供類似的出口分類信息。若交付前發生分類信息變更時,買方和賣方將在該變更發生后及時通知另一方。
14. 適用法律及管轄地點
a) 由本協議或對本協議的違反引起或與其相關的所有事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法律管轄并按照這些法律進行解釋;且沒有涉外因素的糾紛,在中國處理時也不得選擇適用外國法。
b) 由本協議或對本協議的違反引起或與其相關的任何法律訴訟、起訴或訴訟程序,均應在位于賣方所在地法院提起。在任何法律訴訟、起訴或訴訟程序中,任何一方均不可撤銷地受上述法院的專屬管轄。
15. 法律通知
買方依本協議要求或在本協議允許的情況下向賣方發送的任何法律通知,如果是書面形式且以專人遞送或通過郵資預付并要求回執的已注冊或認證的郵政發送,則視為有效送達至賣方,賣方接收地址為指定為賣方營業地址的主地址。
16. 知識產權
a) 盡管產品進行了交付和并轉讓了所有權,但本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具有向買方授予、轉讓任何產品的任何知識產權的權利。
b) 賣方網站、產品目錄、產品指南或賣方所有的其它文件和媒體及其描述內容中的圖紙、文字、產品描述、標識、內容、產品說明及組織與分類法均為賣方專有,并受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包括但不限于中國及美國著作權法、商標法)。無論賣方是否擁有這些作品的著作權,其內容及其中所安排內容的選擇、安排、協調和結構為賣方的專有財產。對上述材料的使用并未賦予買方任何權利,在未經賣方明確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對該材料進行修改、復制、傳送、發表、公開展示、改編或創建衍生作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
c) 對于賣方產品目錄或網站引用的或者描繪于任何賣方文件或數字媒體內的所有商標,無論其是否已在美國或其他國家注冊,在未經相應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均不得對其進行使用。這一項不但適用于賣方擁有的商標,而且適用于賣方供應商擁有的商標。
d) 對于產品(或買方對其的使用或利用)會否侵犯任何知識產權,賣方不作任何表示或保證。
17. 軟件
a) 在產品或服務包含軟件或本身為軟件的情況下,賣方特此向買方授予使用該軟件和相關文檔的非排他性且不可轉讓的個人許可。買方的使用作為其接受該許可的最終證明。無論何種情況下,軟件的所有權均屬賣方。買方同意,所述軟件、所有改進、相關文檔及衍生作品均為賣方的獨有財產,且包含有價值的商業秘密。買方同意將所述軟件和相關文檔視為保密信息,且不將該軟件和相關文檔拷貝、復制、再授權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于第三方。買方同意,除非法律特別授權,其不將軟件和相關文檔拆解或反編譯,不將其逆向工程,不根據其創造衍生作品,不以其他方式將其翻譯、改制、本地化、修改或增容,也不以任何方式將其改變、租賃或借出。
b) 第三方產品軟件許可為單獨的最終用戶許可協議(“EULA”)且并不根據上述個人許可發放。
c) 對于由軟件或固件的未經授權使用或轉讓造成的所有損害和第三方權利主張,買方同意賠償賣方,為賣方抗辯并確保賣方免受任何損害。
d) 如果所述軟件被許可用于履行美國政府的總包合同或分包合同,買方同意,根據聯邦采購條例(FAR)第12.211和12.212條,商業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文檔和商業物品的技術數據須經賣方的標準商業許可證許可。
18. 保密信息
買方同意,對于賣方就本協議下物品的銷售而提供或被獲取的所有指明為保密的信息(包括產品數據和制造工藝數據),應予以充分保護,以防止未經授權的披露。買方同意:(1) 不將任何此類信息披露于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2) 不將此類信息用于進行與相應合同直接相關的被授權活動之外的任何目的。
19. 公差
除非賣方另經書面同意,否則應適用賣方圖紙、網站和/或產品目錄數據表所記載的標準公差。
20. 產品線變動
產品規格和供貨情況可能不經通知而發生變動。賣方保留因任何原因自主決定更改規格或中斷產品的權利,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變化的市場狀況,產品停產,組件不能供貨,制造成本變化以及廣告中的錯誤。
21. 第15和97 部分注意事項
對于在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管轄范圍內運行的系統,買方認可,除非適用于合法的例外情況,否則其所購買的任何放大設備僅意圖用于經FCC規則和條例的第15,第97或其它適用部分認證的傳輸系統內。
22. 轉讓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下的任何訂單。任何違反此規定的轉讓均無效,且沒有任何效力。賣方可不受限制地自行決定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下的任何訂單。本協議對協議雙方,其繼承人及許可受讓人的利益具有約束力和效力。
23. 關系
本協議或任何產品或服務訂單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解釋為將買方或賣方置于合伙或合營關系,買方和賣方均無權以任何方式使對方負有義務或約束對方。
24. 棄權
任何賣方對買方違反本協議的行為的棄權不得視為對后續違反相同或其他條款的行為的棄權。
25.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部分被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任何相應法律的實施裁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本協議的該條款或部分視為刪除,而其余條款和部分仍保留其完全效力。
26. 留置權和所有權
a) 對于由賣方或任何賣方關聯公司管有的任何買方所有財產(包括買方對賣方租用財產的受益權),買方特此在任何時候均向賣方授予擔保權益,以作為買方根據本協議對賣方所欠款額的擔保。
b) 在根據本協議進行維修或翻修的情況下,買方授予賣方對為了使賣方實施任何維修或翻修服務而留于賣方管有的所有產品的完善擔保權益。買方進一步確認并同意,除了買方向賣方明確授予的所述擔保權益和留置權外,在另有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賣方對留于賣方管有的產品擁有留置權。買方承認,針對維修或翻修的留置權(無論是否由買方授予或因法律的實施而成)為針對該項工作全部價值的留置權,而且優于任何留置權或以買方,其母公司、關聯公司或附屬公司,或知悉本協議的任何其他人為受益人的權益。在賣方管有被維修產品的情況下,買方同意賣方為買方的有擔保債權人,并享有有擔保債權人的所有權利。
c) 對于根據本協議出售的產品,買方同意并確認,在完成該產品的支付且全部履行本協議的其他約定之前,賣方保有該產品的擔保權益。相應地,買方同意,在全額支付賣方之前,其不會任由或允許產生任何對賣方根據本協議出售的產品的所有權造成影響的留置權或產權負擔。買方同意,當買方無力償債,或者當存在著由買方或針對買方根據《破產法》第7章或第11章提出的上訴時,賣方可自行決定追回根據本協議出售的所有產品,并且/或者根據相應法律追討損害賠償或費用。
27. 倉儲費用
如果在通知后五(5)天內未接受交付,則將根據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對所有維修或翻修的部件按月收取倉儲費用。
28. 不可抗力
即使本協議另有規定,當賣方延遲或未能履行其義務,而且該延遲或未能履行的原因被證明為包括但不限于罷工、停工或其他勞資糾紛,騷亂,內亂,政府主管部門或供應商的作為或不作為,流行病,戰爭,禁運,惡劣天氣,火災,地震,天災,公敵,核災難或共同承運人的違約等在內的超出賣方合理控制范圍的原因時,該延遲或未能履行不構成對本協議的違約。
29. 完整協議、解釋、存續
本協議規定了本協議標的所涉雙方的完整協議和理解,并取代雙方之間就該標的達成的所有先前或當前溝通,陳述,討論和協議。本協議中使用的標題和章節標題僅供參考,不得用于本協議的詮釋或解釋。本協議不適用任何按有益于非起草方的方式解決歧義的解釋規則。在本協議中,“包括”一詞為說明性而非排他性詞語,并表示“包括但不限于”的含義。當本協議發生任何終止或期滿時,買方對按本協議應付的款項以及終止或期滿日期之前發生的款項進行支付的義務以及第9,12~18,21~29節在所述終止或期滿后仍舊有效。